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学校具有高职(专科)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在班级前30%以内,并且考试、考查课程没有期评不及格课程;
6.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人数,根据国家划拨给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分配至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表现,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拟定本班初选入围名单,上报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核确定推荐获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最终确认的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工作处在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一步审核,无误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并抄送教育部。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将由学校颁发获奖证明。
5.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处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但不能同时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已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穗民航学院〔201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