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职(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高职(专科)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7.获得助学金后愿意接受学校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章 资助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分三个等级发放,一等40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600元/年。
第六条 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人数,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由学生工作处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班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拟定本班初选入围名单,上报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核确定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最终确认的资助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工作处在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
4.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计财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穗民航学院〔2012〕70号)同时废止。